2023-10-12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近年来,各地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原权籍调查),加强成果应用,有力支撑了确权登记等工作,但也存在调查协同不够、成果难以沿用共享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促进地籍数据共享应用,更好支撑确权登记、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代地籍工作的重要意义地籍是土地的“户籍”。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地籍工作的对象从土地拓展为以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为载体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新时代的地籍,以权利归属为核心,准确记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客观反映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状况,构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的产权底板。新时代的地籍工作,为审批、供应等自然资源相关管理环节提供基础支撑,为明晰产权、定分止争、维护资源资产权益提供根本保障,为不动产安全交易和有序流转、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产权基石。各地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地籍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地籍调查、加强地籍管理,不断提高地籍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助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二、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一)统一地籍调查要求。涉及不动产权利设立或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的,应当开展地籍调查,已有调查成果符合要求的除外。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地籍调查服务确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工作机制。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岛报批阶段,开展地籍调查(土地勘测定界),支撑用地用海用岛审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等工作。土地供应阶段,设定不动产单元(宗地),开展地籍调查,支撑供地、土地首次登记、“交地即交证”等工作。竣工验收阶段,设定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开展地籍调查,支撑规划用地核实、房屋首次登记、“交房即交证”等工作。鼓励以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基础,预设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开展地籍调查,支撑在建工程抵押、不动产预告登记等工作。确权登记时,缺少地籍调查成果或成果无法满足要求的,开展地籍调查获取基础数据成果。加强各环节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开展首次调查后,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界址、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已有调查成果应当沿用,不得重复调查和测绘;界址、范围发生变化,或已有调查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根据需要补充开展地籍调查。(二)明确地籍调查主体。按照“谁需要、谁组织”原则,确定地籍调查实施主体。按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交地籍调查成果的,由当事人负责开展地籍调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依法提供基础资料,必要时指导做好指界等权属调查工作。因供地等履职需要开展的地籍调查、地籍总调查和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三、规范开展地籍调查(一)规范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地籍调查以不动产单元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作业单位。应依据规划、审批等材料,设定不动产单元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编制单元代码,并一直沿用。建设用地供应时,宗地未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可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编码器,合理设置宗地顺序号号段,生成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权属配置文件的标识(权属配置文件附加相应的不动产权利识别码);同时要积极推进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自动编码、信息共享。单元一经设定,不得随意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依据有关审批文件、合同等材料依法依规调整的除外。单元代码变更的,应做好前后关联。(二)严格地籍调查程序。各地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地籍调查,确保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应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做好指界工作基础上,以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界址线为依据开展地籍测绘。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确或实地界址不清晰的,要严格履行四邻指界程序。调查工作完成后,及时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制不动产单元表。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地籍调查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当事人应自行委托地籍调查机构开展地籍调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调查机构。政府出资开展地籍调查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地籍调查机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测绘费、配图费、落宗费等额外费用。建立健全地籍测绘投诉机制,妥善处理相关投诉。完善地籍调查机构工作质效评价机制,及时公示调查机构成果合格率、委托人满意度等信息,方便当事人选择调查机构。四、严格审核地籍调查成果(一)规范地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报告、地籍图、不动产单元表等。地籍调查机构应严格落实调查人员自检、调查机构质检、委托方验收或确认等措施,对地籍调查成果质量负责。鼓励不动产登记代理人、注册测绘师参与地籍调查,对成果签字盖章。(二)严格成果质量审核。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定地籍调查成果审核责任主体。其中,技术审查工作可明确专门技术单位负责,确保成果互认共享。统一成果审核要求,重点审核程序是否规范、成果是否完整、权利范围是否交叉重叠等,必要时应实地查看,确保成果质量。五、加快建设地籍数据库(一)分级建设地籍数据库。地籍数据库是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存储地籍调查成果、确权登记结果等地籍数据。具备条件的,可结合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建设省级统一地籍数据库,支持市县远程应用;也可以市县为主建设地籍数据库,归集形成省级地籍数据库。国家地籍数据库主要由各地地籍数据归集形成,并逐步建立实时接入为主、定期汇交为辅的地籍数据归集机制。地籍数据库可单独建设,也可采用物理分散、逻辑集中模式建设。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实现地籍数据跨层级共享,推动地籍数据库与登记数据库同步,并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二)持续提升地籍数据完整性和覆盖度。各地应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等要求,梳理整合各类地籍调查成果和确权登记结果,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较为完整的地籍数据库,实现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一体化管理,逐步形成全域覆盖、要素齐全的地籍图。对地籍图空白区,要结合工作需要,分类型、分区域、分阶段推进地籍调查全覆盖。探索运用实景三维中国建设成果,建设三维地籍数据库。六、强化地籍数据共享应用和动态更新(一)深化地籍数据共享应用。强化部门协作和业务协同,提升地籍数据共享应用能力。开展规划编制、审批、供地、登记、权益管理等工作时,应充分利用地籍数据核实权属状况和空间范围,提高工作效能。不动产单元代码应记载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簿证等材料中,实现“一码关联”,便利信息共享应用和查询追溯。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等,依法提供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可视化查询服务。(二)实现地籍数据动态更新。坚持“建用结合、以用促建”,建立健全“日常+定期”更新机制,保持地籍数据现势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地籍调查成果通过审核或验收后,及时纳入地籍数据库,确权登记结果实时同步至地籍数据库,实现动态更新。审批、供地等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依据办理结果更新地籍数据。各地可结合国土调查、土地综合整治、城市更新等工作,以不动产变化频繁、交易活跃区域为重点,组织开展地籍数据批量更新。各地要高度重视地籍工作,将其列入重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并选择部分市县作为示范点,以点带面、示范引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明确任务分工,扎实有序推进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0月10日
2023-04-12
根据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2022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一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共1047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采用经营业绩、人员情况等相关指标,对 这些估价机构进行了综合排名、单项排名,以及不同类型估价业务排名,现公布排名结果(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数据来源:本排名采用的各指标值来自平台(网址:http://gjxydaxt.cirea.org.cn/)公示的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相关信息,以及估价机构通过该平台填报的2022年度经营业绩、估价项目等信息。数据统计范围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法人机构。二、综合排名:对总营业收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入、评估建筑面积、评估土地面积、评估总价值、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法定代表人取得资格年限、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排序共8个单项指标,采用分段离差标准化等方式赋值,并分别按照25%、30%、5%、5%、5%、20%、5%、5%的权重计算,加总得到综合评价值,扣去不良记录分数后从高到低排序。三、单项排名:包括单项指标排名、不同类型估价业务单项排名。其中,单项指标排名分为营业收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入、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估价机构及分支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总人数、评估建筑面积、评估土地面积共6项,分别从高到低排序。不同类型估价业务单项排名分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房屋征收评估、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房地产转让估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房地产咨询顾问、房地产租赁估价、其他目的房地产估价,共8类估价业务。房地产租赁估价按照评估项目数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类型估价业务分别按照评估建筑面积、评估土地面积、评估总价值从高到低排序。本排名中房学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有偿宣传等活动。本排名不代表中房学对相关企业诚信情况及执业质量的承诺。附件: 1.2022年度全国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排名前50名 2.2022年度全国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排名、单项排名(附件下载)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23年3月31日
2017-10-17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 2017年1-8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69494亿元,同比名义增长7.9%,增速与1-7月份持平。其中,住宅投资47440亿元,增长10.1%,增速提高0.1个百分点。住宅投资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68.3%。 1-8月份,东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37099亿元,同比增长8.8%,增速比1-7月份提高0.3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投资14773亿元,增长13.3%,增速回落0.5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投资14966亿元,增长4.0%,增速回落1.1个百分点;东北地区投资2655亿元,下降7.4%,降幅收窄3.9个百分点。 1-8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72178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1%,增速比1-7月份回落0.1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施工面积493275万平方米,增长2.8%。房屋新开工面积114996万平方米,增长7.6%,增速回落0.4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82131万平方米,增长11.6%。房屋竣工面积52296万平方米,增长3.4%,增速提高1个百分点。其中,住宅竣工面积37413万平方米,增长0.5%。 1-8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1422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0.1%,增速比1-7月份回落1个百分点;土地成交价款6609亿元,增长42.7%,增速提高1.7个百分点。 二、商品房销售和待售情况 1-8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9853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7%,增速比1-7月份回落1.3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面积增长10.3%,办公楼销售面积增长32.3%,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增长26.9%。商品房销售额78096亿元,增长17.2%,增速回落1.7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额增长14.2%,办公楼销售额增长26.6%,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额增长35.4%。 1-8月份,东部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4337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7.9%,增速比1-7月份回落1.4个百分点;销售额45147亿元,增长9.8%,增速回落1.9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25557万平方米,增长16.6%,增速回落1.4个百分点;销售额15312亿元,增长26.0%,增速回落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24666万平方米,增长18.6%,增速回落1.4个百分点;销售额14461亿元,增长35.1%,增速回落1.4个百分点。东北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4945万平方米,增长9.0%,增速与1-7月份持平;销售额3176亿元,增长19.5%,增速提高0.4个百分点。 8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62352万平方米,比7月末减少114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待售面积减少987万平方米,办公楼待售面积减少43万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待售面积减少87万平方米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情况 1-8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99804亿元,同比增长9.0%,增速比1-7月份回落0.7个百分点。其中,国内贷款16904亿元,增长19.0%;利用外资112亿元,增长15.4%;自筹资金31439亿元,下降1.7%;其他资金51349亿元,增长13.4%。在其他资金中,定金及预收款30786亿元,增长20.0%;个人按揭贷款15764亿元,增长2.4%。 四、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 8月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为101.42,与7月份持平。 附注 1.指标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完成投资:指报告期内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该指标是按照形象进度原则统计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建筑面积)。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也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待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到位资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实际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及来源渠道。具体细分为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房屋施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多层建筑物的施工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 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土地购置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土地成交价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可以计算土地的平均购置价格。 2.统计范围 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3.调查方式 按月(1月份除外)进行全面调查。 4.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要说明 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遵循经济周期波动的理论,以景气循环理论与景气循环分析方法为依据,运用时间序列、多元统计、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以房地产开发投资为基准指标,选取了房地产投资、资金、面积、销售有关指标,剔除季节因素和随机因素的影响,采用增长率循环方法编制而成。国房景气指数选择2000年为基年,将其增长水平定为100。通常情况下,国房景气指数100点是最合适的水平,95至105点之间为适度水平,95以下为较低水平,105以上为偏高水平。 5.东、中、西部地区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
2017-09-04
北京北方亚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根据国务院及建设部相关文件关于脱钩改制的规定,于2000年底变更为......